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2)禁止使用假、劣兽药。
(3)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4)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5)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6)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
(7)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8)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9)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本清单依据:农业部第176号公告(禁用)、第193号公告(禁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禁止使用的药物禁用)、第560号公告(禁用)、农业部31号令(十六条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禁用)。
中国鳗鱼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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